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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证业务范围 | |||||
作者:未知 文章来源:转载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-16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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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。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、最主要的一项业务。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: (1)各种经济合同。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、各种租赁、承包合同、贷款合同、抵押合同、股权、设备、技术转让合同等; (2)各种民事协议。如赠与,财产分割,婚前财产约定,赔偿,民间借款,赡养、遗赠抚养等协议; (3)收养和认领亲子; (4)继承; (5)各种单方法律行为。如遗嘱、委托、赠与、声明、承诺等; (6)包括招标投标、拍卖、抽签、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。 2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,对当事人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。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: (1)法律事件。如出生、死亡、不可抗力、自然灾害、意外事件等; (2)其他法律事实。如亲属关系、婚姻状况、学历、经历、职称、身份等。 3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、证书、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。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:法人营业执照、董事会决议、专利注册证书、商标注册证书、公司章程、各种表格、记录、纪要等。 4、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,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,以给付一定货币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,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,无疑义的债权文书,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。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,债权人可以根据“民事诉讼法”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,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 5、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,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、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,采取一定的措施,先行予以收集、固定并保管的活动。 6、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,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,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,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。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,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。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,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,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,当事人可以约定,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,待条件具备时,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。 “公证业务范围”版权归作者所有;转载请注明出处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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