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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提存公证 | |||||
作者:未知 文章来源:转载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-16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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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; 2、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; 3、债权人不清、地址不详,或失踪、死亡(消灭)其继承人不清,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。 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: 1、债的双方在合同(协议)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; 2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,保证人、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(金)或其替代物提存的。 ●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: 1、货币(含本、外币); 2、有价证券、票据、提单、仓单权利证书; 3、贵重物品; 4、担保物(金)或其他替代物5、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。 “提存公证”版权归作者所有;转载请注明出处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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